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麗萍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數額、原因、種類、期間應詳列明細說明),及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其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種類、原因應具體表明),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機車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請另覓願出具估價單之車行,或提出同款同年份汽車價值若干之證明)。
㈤、說明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年內向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高達約123萬元?係用於何處?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奕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09年12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奕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提出受扶養人林○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林○奕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林○奕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數額為何?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