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全 梨忠
全福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清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現在及將來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7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6月26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全清風。債務人:全清風。緣案外人 伍新生 邀同全清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立有借據為證,本件債務業於109年6月23日視為全部到期在案,且已取得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8818號債權憑證。而標的物所有權已移轉給相對人 全梨忠 、全福盛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8818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112年1月30日通知相對人全梨忠、全福盛及債務人 全田妙桃 、 全梨聖 、 全梨娟 、 全梨錦 、 全梨秋 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拍字88號財產所有人:全福盛、全梨忠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信義鄉豐丘486502全部備考全福盛2南投縣信義鄉豐丘486-1498全部備考全梨忠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8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高平巷31號住家用、鋼骨造、2層一層:93.02二層:93.02合計:186.04全部備考全梨忠※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