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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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赴暟相對人即債務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該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其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運費之利息利率,亦無約定清償期之相關記載,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達到債務人,且該催告內容定有7日之期限,是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即翌日111年10月27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亦自該日起始得請求依民法233條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債權人請求該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