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金花 被告 林錦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埔簡字第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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