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杰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杰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杰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99年10月5日」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日期,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李杰名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2年│││年2月│年10月,2│7月,4罪││││罪││├──────┼─────┼─────┼──────┤│犯罪日期│98年11月24│1.98年9月│1.98年10月5│││日│25日│日││││2.99年2月│2.98年11月1││││13日│日│││││3.99年2月14│││││日│││││4.99年3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99年度偵字│署99年度偵│年度偵字第│││第2102號│字第7128號│7128號等││││等││├─┬────┼─────┼─────┼──────┤││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事││第414號│第2047號│20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5日│99年10月18│99年10月18日│││││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定│││方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字第5560號│第2047號│2047號││├────┼─────┼─────┼──────┤││判決│99年9月9日│99年11月5│99年11月5日│││確定日期││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字第11219│字第13026│字第13026│││號│號(編號2│號(編號2至││││至5定刑7年│5定刑7年,││││,100年度│100年度執緝││││執緝字第│字第1527號)││││1527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2││││年9月,2罪│年8月,3罪│││││││├──────┼─────┼─────┼──────┤│犯罪日期│1.98年10月│1.98年10月││││24日│29日││││2.99年3月4│2.98年10月││││日│29日│││││3.99年3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99年度偵字│署99年度偵││││第7128號等│字第7128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事││第2047號│第20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8│99年10月18│││││日│日││││││││├─┼────┼─────┼─────┼──────┤││法院│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決││第2047號│第2047號│││├────┼─────┼─────┼──────┤││判決│99年11月5│99年11月5││││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字第13026│字第13026││││號(編號2│號(編號2││││至5定刑7年│至5定刑7年││││,100年度│,100年度││││執緝字第│執緝字第││││1527號)│1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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