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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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葆慶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被告 易瑩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同段1254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號22樓之2建物露台上遮雨棚加裝之不鏽鋼架及壓克力板部分拆除回復原狀,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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