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審交簡字第24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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