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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