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