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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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倪 協豐 債務人 王秀祝
一、債務人王秀祝、 倪協豐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倪協豐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王秀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6,1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倪協豐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秀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秀祝、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46188│協豐│1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秀祝、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6188│協豐│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