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冠緯 即右邊一點後期影像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是影像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冠緯 即右邊一點後期影像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是影像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