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2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28號聲請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8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