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張正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傑機電工程
有限公司、清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39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38,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
2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7,226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