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張正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傑機電工程
  有限公司、清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39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38,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
  2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7,226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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