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育宏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相 對 人  謝旻峰鈺辰 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7年度中
勞簡字第4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
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中
低收入戶證明、聲請人全戶戶謄本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
查聲請人尚非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
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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