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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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聲請人 陳柏仲 上列聲請人陳柏仲因與相對人 王元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柏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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