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繳納上開保證金,並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具保人亦到院供稱不知被告之去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