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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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洪陳英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禎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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