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6、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6、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分別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1104卷第103至109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驗結果備註1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134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9003公克,取樣量0.5726公克,驗餘量0.327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2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4包㈠開運招福字樣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0.7463公克(含1個包裝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521公克,取樣量0.2521公克,驗餘量0.000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耐妥眠成分㈡開運招福字樣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7301公克(含1個包裝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895公克,取樣量0.2509公克,驗餘量0.03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㈢心想事成字樣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7224公克(含1個包裝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875公克,取樣量0.2681公克,驗餘量0.01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㈣財源滾滾字樣招財貓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7550公克(含1個包裝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3130公克,取樣量0.2725公克,驗餘量0.04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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