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 曾文娟
陳雷忠 曾文妍 陳彩菊 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6,72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