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7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