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帳證文件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 何戈彬 、丙○○間因交付公司帳證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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