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