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丙○○被告丁○○
甲○○己○○戊○○乙○○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4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丁○○、甲○○、己○○、戊○○、乙○○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辛○○、庚○○部分,因其仍在通緝中,尚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特此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刑事合議庭之裁定縱然違反上開規定,仍於裁定之效力無影響(最高法院26年度鄂附第2號判例要旨、86年度臺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故本件刑事部分雖已於99年10月20日宣判,本院仍得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加以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書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