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志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志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各罰金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蕭志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及編號2前經台中地檢以101年度罰執字第1003號定執行罰金新台幣2萬元。茲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遺失物│侵占遺失物│竊盜│├────────┼──────────┼──────────┼──────────┤││罰金新台幣12000元│罰金新台幣12000元│罰金新台幣1000元││宣告刑│如易服勞役一仟元折算│如易服勞役一仟元折算│如易服勞役一仟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2日晚間某時│101年4月中旬某日│100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臺中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4909號│14909號│13931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88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88號│101年度易字第3203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13日│101年11月13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沙簡字第488號│101年沙簡字第488號│101年易字第3203號││├────┼──────────┼──────────┼──────────┤││判決│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台中地檢│編號1至2,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101年度罰執字第1003│101年度罰執字第1003│第2253號│││號,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號,應執行罰金新台幣││││2萬元。│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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