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尤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柒萬零
柒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