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91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書玄 債務人暉騏實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江宜璟 債務人 劉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美金叁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叁角壹分,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