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78號
原   告  宋翠紅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原名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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