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昀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祥菁
李志山 李瑞麟 李志峰 李志白 林錦蘭陳阿貴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238元(計算式:4,200×133.39=560,23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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