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昌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昌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昌華前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3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確定在案,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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