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敬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433號、103年度原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7月9日│103年6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速偵字第│103年度偵緝字第││││4951號│177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433│103年度原簡字第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433│103年度原簡字第6││決││號│號││├────┼─────────┼─────────┤││確定日期│103年11月19日│1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