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路雯晴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律師
唐玉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