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白鴻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450元,及其中新臺幣1

69,310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64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62元,及其中新臺幣2

6,853元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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