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白鴻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450元,及其中新臺幣1
69,310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64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62元,及其中新臺幣2
6,853元自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