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卓美伶 相對人 王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王銘傳 於民國99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期為民國(下同)100年4月19日,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各按月息三分計算,並以其原所有重測前為臺中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00,00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嗣上述土地歷經分割、重測而增加、變更地號,又債務人王銘傳於100年9月18日死亡,系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3年6月10日、108年5月2日因繼承、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予相對人王詩宜;另本件原抵押權人 陳慧珍 受聲請人卓美伶之託登記為抵押權人,後經調解成立,已移轉抵押權予聲請人,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沙工北││1523│896.58│20分之1│├─┼───┼────┼───┼───┼──────┼─────┼──────┤│2│臺中│沙鹿區│沙工北││1524│562.02│25分之1│├─┼───┼────┼───┼───┼──────┼─────┼──────┤│3│臺中│沙鹿區│沙工北││1546-1│51.39│441分之30│├─┼───┼────┼───┼───┼──────┼─────┼──────┤│4│臺中│沙鹿區│沙工北││1546-2│48.49│441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