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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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美雀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美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參酌被告係駕駛對於其他用路人危害風險較高之自小客車乙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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