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81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下午5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給付五萬元,其餘款項自同年
十一月五日起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