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吳金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