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肇均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肇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1至64頁、第79頁),經核相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