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千豪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千豪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巷00號前,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撿拾地面上之磁磚碎片,朝停放在路旁,告訴人 潘威誌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大力丟擲,造成該車右前擋風玻璃碎裂、右後車門板金破洞及刮傷、引擎蓋及車頂凹陷,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潘威誌,因認被告涉犯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潘威誌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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