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簡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聖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年度審交訴字第十二號「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聖翔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審交訴字第12號裁定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