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山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家山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78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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