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 王柏閔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被告福德爺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墩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並請被告就抗辯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實,再行提出其他證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