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梅格倫 被告 王之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