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 趙樑雍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安保全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之正確名稱及補正法定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9,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03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4,515元(計算式:9,030元×1/2=4,515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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