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1號原告 吳睿騰 被告僑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雯卿 被告 盧俊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柒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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