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泉選任辯護人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被告 陳素雲 選任辯護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清泉、陳素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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