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原名 黃玉梅 被告甲○○上列被告95年度交易緝字第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