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柯蓮璧 被告 柯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