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5號詐欺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