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鄭雪卿
柯秀娟 張慈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兩造間關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土地增值稅事件行政訴訟終結,以及屏東縣政府一0四年十二月三日屏府農企字第一0四七八七六一一00號函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係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25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更正分配表中(下稱系爭分配表),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扣繳土地增值稅列入受分配次序1金額新臺幣(下同)4億4,093萬5,883元為不當,並請求於超過8,327萬6,142元之範圍應予剔除重新分配。茲因該筆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稅額係依照被告104年12月3日屏府農企字第10478791100號函、104年12月4日屏稅潮分壹字第1040662864號函所核定,原告不服該課稅處分,已分別向被告提起訴願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有訴願書及起訴狀在卷可稽(卷0000-000頁、卷0000-000頁),故被告上開課稅處分核課稅額之適法與否,即為系爭分配表應否如原告所主張應剔除被告之受分配金額之先決問題。是以,上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行政爭訟程序,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有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而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形存在,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