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志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